苏教法﹝2016﹞12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全面加强依法治教,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依法治教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受教育权益,维护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保障教育秩序的安全稳定,为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教育法规、规章和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教育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评价、支持和监督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局面。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体系健全完备,教育部门领导干部、校长、教职工法律素养与依法办事能力显著提升,在全社会尊法守法的进程中发挥表率和模范带头作用。
二、健全教育法规规章及制度体系
(三)完善教育法规规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实际,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积极推动教育法规规章建设。加快推进《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立法工作,研究促进终身教育地方立法。鼓励和支持各设区市在普通高中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等领域,制定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公众参与、专家顾问咨询、委托第三方起草等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法规规章起草质量。坚持教育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律法规引领和推动教育改革、促进和保障教育发展。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进一步健全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对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法制部门报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规定。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推进教育部门依法行政
(五)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减少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更多运用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支持学校发展。加快教育行政权力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教育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完善“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全程监督”的运行机制。
(六)推进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在重大决策中,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的民意调查制度,事关教育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加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底前实现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作用。探索开展重大教育政策举措第三方评估,推动重大教育政策举措良性运行和有效落实。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七)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有效落实。鼓励有条件的教育部门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执法权。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等部门,针对教育经费法定增长不到位、非法办学办班等现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联合执法。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探索建立市、县(市、区)一体化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推行教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大教育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重点推进教育经费预决算、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入学规则与招生政策、重大教育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重要改革事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完善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做好教育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妥善答复。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
(九)健全教育领域纠纷处理机制。探索建立在法治框架下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各类教育纠纷。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建立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机制,尊重司法监督。完善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机制,规范复议程序,落实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各项要求。完善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在招生、学术评价、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等领域,探索试行专业裁量或者仲裁机制。创新信访工作方式方法,建立重大案件协商制度,积极运用法治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完善教育纠纷调解机制。
四、推进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
(十)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章程建设,健全章程核准制度和执行机制,以章程为统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规章制度。省教育厅指导民办高校修订完善章程,制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各地教育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校核准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章程。到2018年,全面实现“一校一章程”,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坚持和完善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民办高校董(理)事会、行政、党委“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工作机制,落实并完善高校学术委员会、理事会等制度。加强中小学党组织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在中小学治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全面实行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制度,推动家长、社区参与和监督中小学事务。
(十一)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学校要依法明确、合理界定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完善校内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规则。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均须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高校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完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制,在校内形成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局面。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作用,健全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
(十二)依法组织和实施办学活动。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坚持育人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培育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中小学要全面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足开好规定课程。严格依法依规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严禁以各种名义非均衡分班。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育教学考核评价和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师德教育,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健全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依法依规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师生和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教育部部署,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到2020年,各级各类学校均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示范典型。
(十三)完善师生权益保护机制。学校要依法完善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制度,保障教师享有各项合法权益和待遇,并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利。不断完善以学生为中心的管理制度,体现公平公正和育人为本的价值理念,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完善师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调解委员会,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公平公正处理纠纷和矛盾。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积极教育挽救。对学生作出不利处分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的处分应当听取法定监护人的意见。
五、深入开展法治教育
(十四)加强教育系统干部和教师法治培训。制定并实施《全省教育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通过多种形式,对教育系统全体干部、教职工进行全员法治培训,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的意识。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改革发展的能力。把法治培训列为校长和教职工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明确法治培训在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的内容和学时。实施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提升计划,通过国家、省、市、县、校五级培训,提高法治教育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教学能力。到2020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名教师接受100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鼓励各地开展中小学法治教育教师赛课活动。
(十五)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摆到教育工作的重要位置抓紧抓好。贯彻《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核心,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坚持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深入推进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义务教育阶段要开好道德与法治课,高中教育阶段要将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课的独立组成部分或增加法治教育选修课课时,高等教育阶段要把法治教育纳入通识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创新青少年法治教育形式,探索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治教育,以法治教育整合各类专项教育,编写地方法治教育教材,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在国家宪法日等时间节点开展主题教育,在入学、入队、成人礼仪式中规范设置专门法治教育环节,积极开展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青少年法治教育评价机制,将必要的法律常识纳入不同阶段学生学业评价范畴,在中、高考中适当增加法治知识内容,将法治素养作为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六)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支持体系建设。完善与人大、司法等机关(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机制,把法治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强化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合力。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争取财政专项支持,积极推进融实践性、参与性、趣味性为一体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力争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成1个实践基地。建好“江苏教育网上法律学校”,探索“互联网+法治教育”,组织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课件大赛、青少年法治知识网络大赛,提高普法实效。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研究与资源开发。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加强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法治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省高校成立普法志愿者大队。
六、切实加强对依法治教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推动。各地、各校要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将依法治教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制定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推进。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依法治教纳入地方法治创建活动的整体框架,形成综合推进机制。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为推进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十八)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各校要通过职能调整、机构重组,健全教育法治工作机构,并充实人员力量。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和高校应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专门性机构,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性机构。各地、各校要尽快形成一支以法治工作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等方式,为辖区内中小学配备法律顾问。
(十九)强化智力支持。加强教育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探索建立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或专业智库,培育专业研究力量。加强教育法学学科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设立专业硕士学位。围绕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起草设立专门课题,采用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研究机构、专业人员、社会组织等参与研究。教育部门在组织教育科研课题立项工作中,要设立专门的教育法治研究课题。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各校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创造性地推进依法治教工作。省教育厅拟选择若干市、县(市、区)和学校作为依法治教的改革试点单位,指导、支持试点单位创新依法治教的体制机制。及时总结依法治教的经验做法,大力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省教育厅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