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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静寰:中国高等教育强国建设进程中的教育质量治理
2019-11-18 11:14 史静寰 

  12日下午,“2019高等教育国际论坛年会”专题论坛“‘双一流’建设和‘双高计划’建设研究”在兰州大学召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史静寰教授出席并作报告。报告摘编如下:

 

  1994年,质量管理专家朱兰(Joseph. M. Juran)预言: 21世纪,人类将迎来“质量世纪”。在知识经济时代,质量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因素,还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的综合反映。质量不仅表现为生产活动的结果,还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质量。
  一、质量治理的内涵
  “质量治理”的概念进入高等教育特别是人才培养话语范畴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与传统自上而下的由单一主体进行的“管理”和“控制”不同,“治理”是相关利益主体以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表达诉求、协商利益、协调资源、达成共识的决策形成及实施过程。
  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市场、院校、中介机构、学术专业组织、其他非政府第三方机构。治理手段/途径包括法律法规、政府政策、专业评价、市场监督、社会问责、文化影响等。
  治理特点可以概括为:1.政府主导、共同参与。在现阶段高等教育治理中,政府通常是主导力量,其他社会主体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2.多元向度。治理过程是多向的,既包括自上而下的纵向管控,也包括不同主体间的横向互动以及自下而上的影响;3.协商共识。治理过程所创造的结构和秩序不通过外部施加,而是通过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博弈和相互作用,往往包含不同利益的表达、协调与融合。
  治理目标的达成是利益调和、形成共识的过程,其权力的行使不以支配为特征,而以利益相关者的同意与授权为基础。
  二、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治理
  2014年,李克强总理在首届中国质量大会上提出“质量时代”新概念,强调要“人人重视质量、人人创造质量、人人享受质量”。牢固确立质量即是生命、质量决定发展效益和价值的理念,把经济社会发展推向质量时代。时任科技部部长万钢提出,要把提高创新发展的质量摆在建设创新型强国的重要位置,把质量优先的理念深入到科技创新的各个环节,把中国质量和中国创新结合起来。在高等教育领域内,自90年代末大学扩招及985建设项目实施以来,质量问题始终是社会及高校关注的热点之一。
  2015年国务院颁布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将“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构建社会参与机制,加快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双一流”建设五大改革任务。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正处于实现内涵式发展、建设高等教育强国的关键阶段。增(人才培养)能力,强(人才培养)体系,是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需要整个社会的支持和参与。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质量治理受到重视。“双一流”建设周期已经过半,建设成效如何,特别是在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治理体系方面进展如何?我们近期对部分“双一流”建设高校中期自评报告中学校自选特色案例进行分析发现:院校对人才培养问题非常关注,选择以人才培养为主题的案例数量最多。这表明,人才培养作为“双一流”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不但在“双一流”大学建设实践中得到贯彻,而且已经被大学作为展现自身特色和发展质量的主要指标。不少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在才培养案例中提到其质量保障举措。例如,制定一流本科教育质量保障计划;实施大类招生、自主选择专业等保障生源质量的招生举措;对培养过程质量进行评估,不少学校已有课程评价,学生评教等措施,并注重对学生出口的质量把控等。
  当然案例分析也发现一些可以进一步改进的问题:第一,虽然已有院校将大学治理作为特色案例列出,也开始在院校层面建设教育质量评价及保障机构和制度,但治理结构还比较单一,院系基层组织在质量治理方面功能比较薄弱。其他利益相关者(大学生、校友、用人单位等)在质量治理上的参与度也明显不足。第二,院校质量治理体系的整体性建设尚不完善。除人才培养外,院校其他功能(如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质量等)质量评价保障机制提及较少。第三,院校质量文化建设,质量价值观养成等软性因素仍需加强。不少院校教育质量评价及保障是以项目运作的方式进行,尚未形成稳定的可持续的制度规范和文化氛围支持。
  三、国外高等教育质量治理的经验
  1.以法律环境建设为基础。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界定各方主体权责关系。例如,德国《高等教育框架法》规定高校需进行自我评估,接受外部评估,并要求学生参与评估过程,《德国专业认证基金会设立法》等界定政府、高校、认证委员会在认证工作中的权责关系。英国2017年颁布《高等教育与科研法》,发起、统领“教学卓越框架(TEF)”的构建。日本《学校教育法案》推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发展,规定高校必须定期接受政府认定的评价机构开展的院校认证。
  2.机构、制度与文化建设并举。以政府政策、专业机构等形式传递质量文化、实施质量治理。例如,英国政府推进“教学卓越框架”(TEF),在既有审核评估(QAA)基础上增加等级评估,提升高校对人才培养工作重视程度,并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质量文化。澳大利亚政府成立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代理机构(TEQSA),发布“高等教育评价报告”,并统领高教质量保障系统改革,明确提出强调学生产出与学生体验质量。日本于2016年,在全国学位与大学评价机构(NIAD-UE)基础上新设全国学位与高等教育质量提升机构(NIAD-QE),强调质量保障文化向质量提升文化的转变。法国政府牵头成立高等教育评估委员会(HCERES),统筹法国对于高校、科研单位及教育项目的评估与监管工作,并依据其提供的评价结果、数据分析进行教育决策。
  3.明确院校主体责任。发达国家的高等教育立法都明确高校是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与提升的第一责任主体,强调发挥院校的主体作用,保障院校自治,给院校建立内部质量治理体系、进行质量提升改革保留充足空间。使院校成为高教质量治理体系的落脚点与着力点。院校内部质量治理举措包括:基于院校研究的发展战略规划(院校层面质量治理体系建设);围绕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的制度安排与综合改革(课程改革、人事改革、院系结构改革等);内部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体系建设(内部教学评估、学生评教、学生学习情况数据收集机制建设等)。
  4.保持商业机构角色,形成市场问责压力。我们可以批评大学排行在某些方面起了一些误导或者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它的客观存在,作为一个不同于政府、不同于学校办学主体的声音,它有它独特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都发挥了促进作用。如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 News & World Report 最好全球大学排名等。还有其他形式的市场问责机制,如学生评教网站等。

  知识经济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人才质量和人才培养能力的竞争。我们需要在全国各高校培育质量意识,形成质量文化,建设质量治理体系。

  该报告为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2017年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我国高校评价体系改革研究”(17JZD056)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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