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职责  工作动态  发展规划  文件公告  政策法规  战略研究 
最新消息: · 规划审计党支部精心组织专题党课与专题组织生活会         · 发展规划处、审计处组织收看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         · 学习王继才精神,担当新时代使命         · 发展规划处(高等教育研究所)召开网络与信息安全培训会         · 浙江海洋大学党委书记严小军教授做客“校长论坛”         · 机关第五、十八党支部联合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 机关党委第18支部召开领导班子届中考核会议         · 发展规划处李纪明处长率队赴浙江海洋大学调研交流         · 机关党委第十八支部开展“学党史、感党恩、坚决跟党走”为主题的党的知识竞赛         · 凝聚共识 集思广益 谋划未来 —科学高效编制江苏海洋大学“十四五”规划   
工作动态
 
政策研究
· 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
· 全国教育系统优秀教师代表受...
·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
· 党史学习教育引导高校师生知...
· 习近平在清华大学考察时强调...
· 省厅召开全省海洋经济工作会议
· 张桂梅老师代表“七一勋章”...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21-04-30 08:35 教育部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五、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本决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闭窗口

 

江苏海洋大学发展规划处 版权所有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 邮政编码:2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