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1号(淮海工学院)
淮海工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淮海工学院章程》,经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充分发挥章程作用,把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章程配套制度,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依法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9日
淮海工学院章程
序言
淮海工学院是江苏省委、省政府于1985年,在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连云港创办的一所普通本科院校。1998年至2002年,原江苏盐业学校、连云港水产学校和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先后并入淮海工学院。2013年,学校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在办学历程中,始终坚持立足连云港,服务江苏,辐射全国,为江苏省区域协调发展培养了大批社会急需的应用型人才,取得了丰硕的教学、科研成果。面向未来,学校致力于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力争早日建成海洋特色鲜明、区域优势显著的应用型综合性大学。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淮海工学院”,英文名称为“Huai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HHI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设有苍梧校区、通灌校区、宋跳校区和墟沟校区。学校变更或增减办学地点,须报江苏省教育厅批准。
学校网址是http://www.hhit.edu.cn。
第四条 学校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淮海工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法自主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八条 学校坚持“经世致用、明德至善”的育人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工作需要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开展中外合作教育及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工学、理学、文学、管理学、农学、法学、经济学、艺术学、教育学和医学等领域,学校按照“综合框架、工科主体、海洋特色、文理兼容、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定位,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直属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等分别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领导和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借鉴国外高等教育先进理念和办学经验,依法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国际化水平。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六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助学助困、心理教育和咨询、就业创业指导、文化体育设施等相关服务。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参加有益的社团活动,对学生社团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学生社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调查处理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事项。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和鼓励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国家和江苏省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保证教职工依法享受国家和江苏省政府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尊重、关心和服务本校离退休人员,注重发挥离退休人员对学校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二级学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及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六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校长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占一定比例。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依法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具体统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教学工作,审议教学重要事务,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教学委员会原则上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按照其章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教学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举措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审定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方案,审议讨论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规划及方案;
(三)评审推荐或审定各类教学成果奖;
(四)审定教学质量标准,指导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五)审定教学工作考核标准和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决策的有关教学工作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第四节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是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活动的基层单位。独立建制的部或中心,具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教学活动。提出本学院所办专业年度招生建议;
(三)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组织实施学院教师的考核工作;
(四)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就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聘任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五)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
(六)负责本院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建议;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会议议题由党政负责人事先商定,并区分不同事项由院长或党委(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工作。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并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分别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系、实验教学中心、研究所等机构,分别组织落实各项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学科条件,设置科研单位。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可参照学院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各学院设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开展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按其章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参照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建立经费筹措机制,多渠道依法筹集办学资金。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合理、安全运行。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收支预算管理和年终决算制度。财务预算方案须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实施。预算执行情况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及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积极建设节约型校园,坚持依法科学理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上述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系。
第六十四条 学校加强对学校土地使用权、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管理,积极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五条 学校自主发展外部关系,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合作关系的桥梁与纽带。董事会由热心教育事业、支持学校建设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代表和各界知名人士及校友组成。董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履行其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校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各分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积极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学校之间、校友和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学校的回馈作为。
第六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经省民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自身章程开展活动,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管理基金,支持学校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七章 学校标识与校庆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标是由中英文校名、齿轮、太阳及波浪等图案组合而成的同心双圆形标志。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为印有“淮海工学院”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白字,本科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研究生佩戴的为黄底红字。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训是“严师尊道,明德至善”。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是《淮海工学院校歌》,魏琪作词, 王咏梅作曲。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15日。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江苏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章程予以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三)举办者依法要求修改章程;
(四)其它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订,应依法由校长提议并说明理由,按第七十六条的程序讨论、审议、审定和核准实施。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自主办学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